编者按:2005年1月~8月,我省先后有7个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获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优秀”鉴定等级。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选题重要,成果具有开创性;理论前提科学,逻辑体系严密;对学科发展或解决重要理论与现实问题有指导作用。这些项目成果已经在国内学术理论领域产生广泛影响。为了让广大社科研究工作者了解这些优秀研究成果,《江苏社科规划要报》第90期、91期,专门介绍这些优秀研究成果的重要学术理论观点。
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及其当代价值
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侯惠勤教授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及其当代价值”(项目批准号01BZX009),2005年7月结项,成果形式为专著,成果鉴定等级为优秀。课题主要成员有:姜迎春、周宏、黄明理、郝清杰。
该成果的主要观点、基本内容是:
1.意识形态在当代是个极其重大的话题。对于“文革”失误的纠错拷问着意识形态的历史定位:如何在克服“泛意识形态化”的同时避免“非意识形态化”?对于“苏联模式”的反思拷问着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制度: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而又不“唯我独尊”?适应时代主题的转换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拷问着传统的意识形态话语:如何在“话语体系转换”(“说新话”)中不割断历史、不割裂马克思主义(“不丢老祖宗”)?再进一步,社会主义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该如何发展?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上的“民主化”意味着进步还是倒退?经济上的“市场化”是再生还是毁灭?思想价值观上的“多元化”显示出生气还是病态?在经济全球化引起的各种民族主义思想的冲突、人权主义和主权主义的争斗以及纷繁的观念碰撞和冲突中如何坚持科学进步的立场?这些重大问题上的任何偏颇都将导致理论上实践上的失误。这里首先涉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可以说,这是当代中国全部意识形态争论的理论源头。
2.针对由于对原著的不同解读而产生对于马克思一些基本观点、尤其是关于意识形态的基本判断上的歧见,阐发解读马克思著作的方法论原则,并由此确立马克思关于意识形态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基本思想。虽然现代西方的解释学对于我们解读文本具有参考价值,但是由于其将“理解”主观化而消解了客观标准,因而我们解读马克思著作的主要方法论根据还是对唯物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的创造性运用。依据这一方法论原则,解读马克思原著必须正确把握五个关系:一是文本与历史的关系,历史是“正本”,而文本则是“副本”;二是矛盾与范畴的关系,矛盾是思想的源泉,范畴是对于矛盾的观念把握;三是话语和主题的关系,对主题的关注和解答决定着话语权;四是词句和精神实质的关系,精神实质植根于实践,而词句的“能指”和“所指”都是由精神实质决定的;五是“理解者”和文本的关系,理解者对于文本的真正沟通不在于“无立场”,而在于通过正确的历史观和方法论去“还原”文本的思想。
3.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批判,从狭义上说包括对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批判、对“一般意识形态的批判以及对乌托邦(即各种空想社会主义)的批判;而从广义上说,除了狭义批判的内容外,还包括对人性和劳动异化、物化和商品拜物教的批判。黑格尔的历史辩证法不仅是唯心的、而且是泛意识形态化的。马克思对于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就具有双重意义,即既是向实践”和生活的回归,又是对精神现象的重新划归,因而出现了“社会意识”与“意识形态”的区分。马克思实际上将意识形态定位在支配性的阶级意识上,这样意识形态实际上就具有三种表现:统治意识(在一个时代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思想)、革命意识(借以冲破思想牢笼并上升为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虚假意识(掩盖真像的纯粹辩护伎俩)。意识形态因此也就内在地包含着集团性和全民性、实践性和观念性、自觉性和无意识、理性和情感、操纵和同意、辩护和批判等一系列冲突。由此也就为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的不同解读留下了可能的空间。
4.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争论发端于三大问题:其一,意识形态为剥削阶级所特有,还是为一切可能上升为统治阶级的阶级所具有。换言之,无产阶级是否需要意识形态?其二,意识形态所固有的党派立场和科学的怀疑与批判精神能否协调统一。换言之,社会历史领域的知识如何通向科学?其三,意识形态作为集团意识的一元化本性和个性自由及人文精神是否格格不入。换言之,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一元化是否必然导致思想僵化和精神贫乏?
5.准确把握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观点至关重要。从性质上看,它是无产阶级阶级性的理论自觉;从特征上看,它表现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坚持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从内容上看,它以消灭阶级、实现劳动的解放和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已任;从形式上看,它是辩证法、认识论、逻辑的统一并以理想信念为内核的共同信仰。
6.对意识形态的研究,尤其是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研究,不能停留在概念上,而必须直面人们在理论上的困惑和实践上的难题,立足于当代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否则没有意义。意识形态问题实质上就是党和国家的“形象”问题,是其能否得到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问题。因此,适应时代的变化,正视时代的挑战,表达时代的呼声,是意识形态能够成为社会的“水泥”和“黏合剂”的先决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识形态就是执政党的精神状态和思想路线,是面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理论创新。邓小平围绕着“形象”问题进行了意识形态变革。这一变革主要解决三大课题:第一,提炼能够体现时代要求、足以打动人心、把握政治大局的核心理念,奠立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意识形态的基调;第二,解决传统和当代的平稳对接,保持意识形态的连贯性以及形象上的统一性;第三,围绕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以四个现代化为中心进行价值重组,努力体现当代中国的创业新形象。
7.当代意识形态的冲突主要是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这三种理论势力的冲突。最为尖锐的冲突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冲突,这种冲突关系到对社会发展与历史进程的不同认识和现实道路的选择。在当代意识形态的冲突与较量中,一方面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另一方面又要注意意识形态冲突方式的时代变化、善于在对话中获得并把握话语权。掌握意识形态较量主导权的关键是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这一价值取向。这一理念表明,一切是非曲直、一切价值评价,都必须以是否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为尺度。
民国时期英国在西藏的侵略与扩张
南京大学历史系陈谦平教授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国时期英国在西藏的侵略与扩张”(项目批准号00BZS020),2005年6月结项,成果形式为著作,成果鉴定等级为优秀。该研究成果的重要内容及观点是:
1.关于《西姆拉条约》和所谓“麦克马洪线”问题。中华民国政府代表没有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因此这是一个无效的条约,得不到国际法的保护。此外,中国历届政府一直拒绝承认《西姆拉条约》。中国政府认为,民国建立以来,中英之间没有就西藏达成过任何条约或协定。西姆拉会议目的,是要“试图找到有关汉藏边境事宜的解决办法”,从没有讨论中印(藏印)边境划界的议程。因此英国和西藏代表背着中国中央政府划定的所谓“麦克马洪线”当然不合法。
2.宗主权问题。主权(sovereignty)和宗主权(suzerainty)是英国政府在西藏问题上玩弄的花招,亦是英国西藏政策的关键。在中国,主权和宗主权实际上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几千年以来,中国中央王朝与边疆少数民族的关系历来是一种君臣隶属关系,其土地是属于中国领土,纳入中国版图,成为中华帝国的一部分,而藩属地内部则由中国皇帝分封的藩王来实行统治,这是中国封建制度的一种统治方式。而所谓的宗主权则是西方政治制度的产物,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宗主权被帝国主义分子利用为推行殖民统治的一种形式,此后更被用来侵略其他弱小国家、否认这些国家对其一部分领土拥有主权的一种借口。
3.民国时期西藏的地位问题。一些鼓动西藏独立的帝国主义分子和夏格巴等西藏分裂分子,一直认为十三世达赖喇嘛从印度返回西藏后即宣布了西藏“独立”,实际上十三世达赖喇嘛从未宣布过独立,只是在1913年(藏历水牛年)发表了一个旨在安定西藏内部的有五条内容的文告。该文告从序言到内容,都是在维持西藏地方同中央政权传统关系的前提下来谈西藏内部的治理问题,根本没有讲到“宣告独立”。事实是,从中华民国建立以来,西藏地方并没有独立过;十三世达赖从来没有宣布过他要成立独立西藏国,相反他及噶厦多次在不同场合表示“接受西藏是中华民国的一部分”这一主张。
4.英国控制西藏的动机问题。英国侵入西藏同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英、俄在中亚地区争夺霸权有直接的联系。英国企图将西藏高原作为遏止沙俄和苏联向南扩张的缓冲地区。尤其是在中国共产党开展土地革命战争以后,“防共”就成为英国西藏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中国抗战爆发前后,英国对于西藏东南地区的领土野心开始急剧膨胀,在门达旺、珞隅和察隅地区开始实施侵占中国领土,利用伪版《艾奇逊条约集》第14卷来使“麦克马洪线”“合法化”。所以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领土扩张和防共是英国控制西藏的双重目的。
5.国民政府对藏政策。基本上遵循北京政府的原则,即采取不同英国交涉的方针,拒绝承认《西姆拉条约》的合法性,坚持同西藏地方当局改善关系,宣布西藏为中华五族共和的一部分,但国民政府无力解决西藏问题。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试图利用中国国际地位提高和英国退出印度的机会,顺势改善和加强汉藏关系,并制定了以允许西藏高度自治为原则的对藏政策。二战结束本应是国民政府恢复对西藏行使主权的最有利时机,但由于国共内战的爆发,国民政府再次丧失机遇,中央政府对藏影响力处于江河日下的境地。
6战后英国政府的西藏政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行将结束,英国对西藏的政策也发生变化。自英国退出印度后,它便放弃了在西藏的利益。但是,西藏问题根源尚未消除。由于英国考察队几十年来一直在康藏南部活动,中印疆界又从来没有划过界,而自民国以来,中央政令在西藏未能贯彻,英国印度当局遂利用此种情况,对西藏东南部边区实行积极的领土扩张,试图造成既成事实,以为将来中印国界勘测时占据有利的凭藉。英印政府在中印边界的领土扩张,为后来中印关系发展制造了人为的障碍。
《齐民要术》词汇语法研究
南京大学中文系汪维辉教授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齐民要术》词汇语法研究”(项目批准号00BYY013),2005年7月结项,最终成果是专著,成果鉴定等级为优秀。
该成果的重要观点有:
1.《要术》的语言具有专业性、口语性和地域性三个鲜明 的特点,同时全书语言存在较大的内部差异。专业性是其语言最显而易见的一个特点,书中蕴含着众多的农业专门术语,足以编成一本小型的《齐民要术术语词典》。书中保存了大量南北朝时期的口语成分,其中有许多还有方言词,对研究古汉语极具价值。同时,该书语言又存在着较大的内部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贾氏自己的叙述语言和引用文献之间的差异。二是本文和注文的关系问题。三是书中还有一些后人掺入的文字,在用作语料时应予剔除。
2.校正文字、正确理解原文是把《要术》作为语料的首要之务。《要术》在长期流传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错、讹、衍、脱,号称难读。作者对《齐民要术校释》中41个校释问题作了深入考辨,这部分成果已经以《〈齐民要术〉校释商补》为题发表于《文史》2003年第三辑。
3.《要术》中有一批新兴的口语常用词被经常性地使用,这是此书语言反映当代口语的最重要的方面。作者详细讨论了《要术》中脚、袋、揩、要、活、好、张7个新兴的常用词,指出它们在汉语词汇发展史上的意义。
4.《要术》中蕴含着一大批东汉魏晋南北朝产生的新词新义,把它们抉发出来,有助于词汇史的研究和辞书的编纂修订。
5.南北朝后期,汉语的南北方言不仅语音有异,而且词汇也存在差别。作者通过《要术》和《周氏冥通记》的比较,结合同时期其他语料和现代方言,挖掘出一批具有方言色彩的词语,计有《要术》特用词语15个,《周氏冥通记》特用词语20个,表达同一个概念而两书使用不同的词10个,为全面揭示南北朝时期南北方言的词汇差异提供了一些样本。
6.《要术》中出现了一批魏晋南北朝的新兴虚词,对汉语语法史研究具有重要价值。
7.《要术》的动补结构已经很发达,动补结构的产生和发展存在着明显的不平衡性。
8.“是”字判断句在《要术》时代早已发展成熟。
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成果属于专书语言研究范畴,在专书语言性质的认定、语言材料的鉴别和考辨、新兴语言现象的揭示和考证等方面,对同类研究有一定的示范作用:2.成果所揭示的新兴语言现象有助于汉语词汇史和汉语语法史的研究,可以加深人们对6世纪汉语口语的认识;3.通过两部专书的比较,揭示了6世纪汉语南北方言在词汇方面的若干差异,这样的工作尚无人做过,把汉语词汇史和中古汉语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4.《〈齐民要术〉新词新义词典》为汉语大型历史性语文辞书的修订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富有实用价值;对《要术》文本的校订和疑难词语的考释,则有助于对这部农学名著的校理和正确理解,为古典文献学研究作出了贡献。
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
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范金民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项目批准号99BZS003),2005年6月结项,成果形式为专著,成果鉴定等级为优秀。
该成果由七章构成。第一至三章论述商会产生之前的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依次考察了合伙经营纠纷、借款纠纷、亏欠客商定银纠纷、亏欠客商银两纠纷、拖欠货款纠纷、财东与经营人(东伙)间的纠纷、商货承运纠纷、商业规例纠纷、商业用房租赁纠纷、假冒字号商标纠纷以及其它纠纷,分析因之而展开的商业诉讼;第四章探讨商会产生后的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着重探讨商业诉讼的过程和程序;第五章考察商人对当官应值的额外负担的控诉;第六第七两章以商帮为主体,考察商人群体之间、商帮之间的商事纠纷与商业诉讼,以及与社会各阶层的复杂关系,以观察商人群体在商业活动中的力量、作用,力求赋予其恰当的地位。
该成果的创新点,一是第一次专门探讨明清时期的商业纠纷与商业诉讼,填补了明清法制史研究和商人商帮史研究的空白;二是搜集和利用大量珍贵的商业档案、商业文书、诉讼案卷、商人自身的记录等,利用的材料绝大部分是第一手的,为学界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开辟了史料来源和提供了较好的基础;三是系统而又较全面地探讨了明清时期的商事纠纷和商业诉讼,丰富了明清法制史和商人商帮史的内容,在相关的诸多方面拓展了已有研究内容,或深化了既有研究,在较多方面提出了新见解,获得了新成果。
该成果的重要观点是:1.关于商人处理纠纷与诉讼的途径和程序。如果纠纷发生在同地或同族的单个商人之间,商人特别是徽商通常先由族人、亲邻、乡保等民间宗亲、地方社会势力出面调解,商人的这一类商业纠纷在控至官府前都经过了民间调解,但是大量事例最终都通过官衙判决解决,这说明宗亲及民间基层组织的约束力是相当有限的。2.关于商业用房的纠纷与诉讼。商业用房与一般房屋一样,出售时也有先尽亲邻的惯例,官府的判断是依照俗例。房屋纠纷发生后,如果涉案者是客商,官府通常会先让商人组织代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其意见官府基本上是采纳的。3.关于商人解决假商标字号的纠纷与涉讼。一旦有犯案发生,同业不能解决,即向官府呈控。官府受理禀控后,为维护字号的信誉和市场的秩序,总是站在实际受害者的一边,通过赔偿损失,勒令终止假冒,让字号具结保证,立碑周示等措施和方式,维护字号的合法权益,这说明官府是维护市场合法经营、有序竞争的有效力量。4.关于晚清商业诉讼的理处。在一些商业较发达地区,国家调处商事纠纷的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加强,而国家调处能力是与商会的能力平行发展的,并未因商会的发展导致政府调处能力的削弱。商人在涉及纠纷时,并不完全倚赖商会的作用,商人往往绕开商会直接向官府禀控。商会理处纠纷与诉讼,官府虽然给了裁量权,却不令其有执行权或监督执行权,商会虽然得到了部分的商事裁判权,但这一权限却处处受到限制。5.关于商人的控官诉讼。凡在商人因为承差而涉讼时,商人面对的是代表国家权威的官府,总是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这种极不对称的诉讼,商人要胜诉几乎没有任何可能。6.关于商邦与官府的关系。作为商人群体象征的会馆多是在地方政府或同乡官员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商帮的善举等活动都需得到官府的保护和支持。商帮的合法经营活动是得到官府保护的。各地商帮与地方官府的关系,更多情形下是体现为矛盾、冲突的一面。围绕着商税的征收,商帮与官府官员时有冲突发生。7.努力。而福建商帮、宁波商帮在与法国殖民当局会馆事业发生冲突时,不屈不挠,充分显示了坚韧团结的乡邦精神。
该成果富有拾遗补缺、开拓研究领域的学术价值;在当前商事纠纷日益增多日益复杂,商业诉讼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的现实背景下,该成果具有应用参考价值。 |